从“楚昭王奔随”谈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

2022-09-23 15:21

摘要:   战国时期,楚国败于吴国,楚昭王出奔随国避难,随国依据随楚两国的盟誓为楚王提供庇护。这一史实体现了随(曾)国不畏强权、遵守盟誓的契约精神,是曾随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现代社会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社会规则高度契合。盟誓制度本身具有现代“契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两...

  战国时期,楚国败于吴国,楚昭王出奔随国避难,随国依据随楚两国的盟誓为楚王提供庇护。这一史实体现了随(曾)国不畏强权、遵守盟誓的契约精神,是曾随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现代社会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社会规则高度契合。盟誓制度本身具有现代“契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两者之间具有十分相近的法律属性。

  一、“楚昭王奔随”的故事

  2009年,在湖北随州义地岗墓地发掘出土了曾侯與的一套编钟,虽有缺失,但其中一件巨大的甬钟保存比较完整。此钟铸于公元前497年,钟身镌刻金文160余字:“唯王五月,吉日甲午,曾侯与曰:伯适上谔,左右文武,达殷之命,抚定天下。王遣命南公,营宅汭土,君此淮夷,临有江夏。周室之既卑,吾用燮就楚。吴恃有众庶,行乱西征南伐,乃加于楚。荆邦既残,而天命将虞。有严曾侯,业业厥声。亲敷武功,楚命是请。复定楚王,曾侯之灵。於穆曾侯,壮武畏忌,恭寅斋盟,伐武之表,怀燮四方。余申固楚成,改复曾疆。择予吉金,自作宗彝。龢钟鸣皇,用孝以享于予皇祖,以祈眉寿,大命之长,其纯德降余,万世是尚。”这段铭文记载着一段尘封已久的故国往事:公元前506年,吴王派遣伍子胥联合对楚国有怨愤的蔡国、唐国,同孙武一起向楚国发起强大的攻势。三国联军同楚军在柏举(今湖北麻城、新洲举水流域)相遇,楚军大败,楚昭王和他的妹妹、胞兄公子结等在少数人的保护下,仓惶出城,先后逃往“云中”(有的注在今荆门市境,因昭王从今钟祥旧口渡汉水入郧)、郧地(原为郧国,被楚平王灭掉,故址在今京山境),后又逃往随国(即曾国),楚昭王刚逃到随国就被吴王亲自率领的吴军追上。吴王对随国人说:“周朝子孙姓姬的,凡是封在汉川一带的,楚国都把他们灭掉了。上天垂示天意,降罚于楚国,你们为什么要保护楚王呢?周室有什么罪?你们如果报答周室,延及于寡人,以完成天意,这就是你随君的恩惠。灭掉楚国后,汉水以北的土地都可以归你随国。”随人对吴王说:“以随国的偏僻狭小而紧挨着楚国早就应该被灭亡,楚国确实保存了我们,而且世世代代都有盟誓,至今没有改变。如果有了危难就抛弃别人,又怎么能事奉君王!何况楚王不在这里,执事所担心的并不在于一个人,如果你们对楚国境内加以安抚,我怎敢不听您的命令。”吴王认为随人说得有理就撤退了。楚昭王十分感谢随国的救命之恩,割取公子结胸口的血和随国盟誓,从此以诸侯之礼对待随国。

  这段史实在传世文献《左传》中亦有著录,《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冬,蔡侯、吴子、唐侯伐楚……王奔随。吴人从之,谓随人曰:‘周之子孙在汉川者,楚实尽之。……随人卜与之,不吉,乃辞吴曰:‘以随之辟小,而密迩于楚,楚实存之。世有盟誓,至于今未改。若难而弃之,何以事君?执事之患,不唯一人。若鸠楚竟,敢不听命。吴人乃退。……王割子期之心,以与随人盟。”“吴楚相争,吴师入郢,楚昭王避难随国,受到随国庇护”的这段故事,让我们看到了几千年前随(曾)国不畏强权、遵守盟誓的契约精神,而这正是曾随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现代社会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社会规则高度契合。

  二、盟誓的由来和形式

  楚昭王奔随,随国人拒绝交出楚昭王的理由便是随国与楚国“世有盟誓”,那么何为盟誓呢?所谓盟誓,是指个体、氏族、部落、国家相互之间,出于某些目的而缔结某种协议,为了互相取信作出遵守诺言的保证。盟誓作为一种起源久远的习俗,由于相关历史材料的缺乏,关于盟誓的起源现在尚无明确的定论。盟誓初始是原始部族因以相同神灵为信仰,从而约束各部族守约行事,相传黄帝、蚩尤时期就有盟誓习俗。西周时期,盟誓已演化为比较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周朝设有专司盟誓的职官。盟誓本质是立信,亦是订立契约,乃盟誓主体之间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

  “盟誓”一词,最早见于《国语》和《左传》。盟与誓有时是有差别的。《礼记·曲礼》说 :“约信曰誓 ,莅牲曰盟。”盟是两个人、两个集团及以上主体之间的行为 ,通常采用神秘的仪式。举行盟礼 ,要杀牲歃血以表示神圣与庄重。中国古代对血有所崇拜 ,先民有血祭的习俗,牲血被认为有避除邪恶的功能。一件器物新成,要涂以牲血叫“衅”。盟誓用口饮血 ,叫“歃血” ,是取信于神的一种仪式。盟多由掌权者主持 ,称为“盟主” ,而且盟是用于加强外交 ,巩固内部秩序的重要手段。誓则常见于军旅主帅誓师、祭祀、诉讼及私人之间 ,甚至还有独自发誓。

  中国古代的盟誓存在着诸多形式:一、歃血为盟。歃血,口含血。一说以指醮血,涂于口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毛遂谓楚王之左右曰:‘取鸡狗马之血来。’遂奉铜槃而跪进之楚王,曰:‘王当歃血而定从。’”二、割臂为盟。《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载,春秋时期,鲁庄公爱上大夫党氏的女儿孟任,答应娶她,孟任于是“割臂盟”。后来就称男女相爱、私订婚约为“割臂盟”。三、啮臂为盟。啮臂出血为誓,表示坚决。《史记·吴起列传》载,卫人吴起少时,“与母诀,啮臂而盟曰:‘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四、扫地为盟。用扫帚除去尘土,有清除邪恶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幽州牧刘虞被公孙瓒杀害。曾任刘虞从事的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扫地而盟曰:‘君仇不报,吾不可以立于世。’”五、升坛为盟。《晋书·列传》载,罗企生指责桓玄说:“使君既兴晋阳之甲,军次寻阳,并奉王命,各还所镇,升坛盟誓,口血未干,而生奸计。”六、折箭为誓。发誓时折箭表示决心。《三国演义》第一百五回:“权(孙权)遂取金鈚箭一枝折之,设誓曰:‘朕若负前盟,子孙绝灭!”《水浒传》中亦有折箭为誓的描写,如第五回“周通折箭为誓”。七、割襟之盟。男女在未出生时,由其父母各自割下衣襟,彼此珍藏作为订婚的信物。《元史·刑法志》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婚者,禁之。”

  三、古代盟誓的内容及其社会价值

  在未有文字以前,最早的盟誓自然只能是口头形式。文字产生以后,盟誓才逐渐发展成比较完整的文本,盟誓时便有了盟书。盟书,又称盟约、盟辞、载书、载等,是古人在盟誓时对神灵宣读的誓辞。考古研究发现,早在周代,周人对盟书的言辞就十分重视,著名的当属侯马盟书,当时的诸侯和卿大夫为了巩固内部团结,打击敌对势力,经常举行盟誓活动。盟书一式二份,一份藏在盟府,一份埋于地下或沉在河里,以取信于神鬼。无论文献记载的盟书,还是出土的盟书,格式大致相同,都由两部分组成:前盟后诅,即“盟首”和“诅辞”。盟首,即盟誓的契约条款,是参盟者所达成的条款,是参盟者要遵守的内容,是盟书的规范部分。诅辞,是指对违背盟约者的诅咒语言,诅咒其要受到神灵的惩罚,这是盟书中的惩罚部分。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实盟首相当于现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诅辞即相当于当事人违约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盟誓的出现是由于古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经验贫乏,单一的个体无法生存,因此当时的人们须要聚族而居。单一的部落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也自然而然同其他部落结成联盟。盟誓作为人际交流的特殊手段,在个人之间、集团之间发生矛盾而又没有凌驾于矛盾各方的超权力者、超权力机构来评判是非曲直时,就成为了矛盾各方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古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当氏族、部落或者诸侯国之间发生矛盾时,各方也需要进行盟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各种各样的契约。盟誓的这些要素决定了盟誓可以起到限制参盟者的自由,调解各种利害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可以说,盟誓对于古代社会的稳定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中国古代盟誓制度的法律内涵

  盟誓以其约束功能,对夏商及其之前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盟誓起初纯粹依靠神灵的力量而缺乏制度的权威,发展到西周时期,盟誓已不再单纯求助于神灵、以神灵来定是非曲直,而是以神灵将会惩罚制造谎言、做假誓或违背誓言的人为立足点,使得盟誓在客观上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作用,稳定了社会秩序。利用盟誓进行法律裁决,一旦立誓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随着盟誓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

  盟誓制度本身具有现代“契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两者之间具有十分相近的法律属性:

  1、盟誓明确由两个及以上的不同主体参加,具有主体明确的属性。主体类型可以是自然人、各类组织或国家。史料记载可明确有自然人与自然人、家族与家族、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家族、国家与自然人等作为主体参加盟誓的情形。

  2、是盟誓是主体之间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属性。大部分结盟都是出于主体自愿的合意,而且大部分盟誓主体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兵车之会”以武力相威胁,不尽符合平等自愿的情形,但也是在承认对方法律主体地位成立且与自己对等或基本对等的基础上采取的盟誓法律行为,从该层面讲盟誓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意思一致。

  3、盟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惩罚条件,具备现代法律规则的属性。盟书一般由序、盟约内容以及自我诅咒组成,此盟书内容的构成与由先行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所构成的现代法律规则类似。先行条件是指适用于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如同盟书中的序,其表明为何会盟、何时盟誓、何人参盟等情况。行为模式指法律主体的具体行为模式在法律规则中有所规范,便如盟书中的盟约内容,参盟者须以起誓的方式承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盟书中的第三部分是自我诅咒,是请求神灵监督主体是否执行了誓言的内容,如果没有将予以惩罚。此与法律后果甚似,只是当代法律早已排除“神判法”的审判模式,因而若法律主体的行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将依照相应法条给予惩罚。

  4、盟誓中对“违约”行为受到制裁的强制主体明确,具有法律强制制裁的属性。对背盟者作出制裁的主体,即为盟誓履行的强制主体,以天地神明为首,凡有背盟违誓则必将受到天地神明的惩罚;其次是国家政权为强制主体,即代行天命的天子或诸侯国君抑或是掌权的卿大夫。譬如《甘誓》履行的强制主体乃夏王启,而《牧誓》履行的强制主体则是周武王姬发。再次是盟誓主体本身为盟誓执行之强制主体。盟誓亦可说是对彼方之承诺,如若一方违背盟誓,在更高层次的强制主体尚未介入予以强制时,另一方盟誓主体可强制执行其盟誓内容,其间可使用武力抑或武力威逼等手段。此举类似于现代法律所说的“私力救济”,显然这种“私力救济”是可获取社会认可及民众支持的。

  盟誓究其本质是盟誓主体之间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盟誓主体的资格须合格,须经双方及多方认可;盟书是书面或口头的法律或契约,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背盟即是违法违约,且该行为将受到神明、国家或盟誓主体的制裁。这就是中国古代盟誓制度的法律内涵。

  五、结语

  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具有十分鲜明的法律内涵,在当时对于调解个人、部落及国家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世契约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起到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和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与人、族与族、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从盟誓约束逐渐演化为由契约与法律来协调和制约,实际上就是强权与实力占据主导地位,强权取代了神权。秦汉以后,官方的盟誓基本流于形式,不再具备巨大的威慑力,盟誓在政治与外交中的作用明显弱化了。而在民间社会,盟誓传统从未断绝,它始终保持着特有的威严与魅力,比如民间的结义拜盟。盟誓制度的出现与衰落,盟誓传统的绵延不绝,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盟誓制度涉及中国古代法制生活中譬如国际法、军事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诸多方面,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古代盟誓制度并未湮没在历史的洪流中,现代政治法律中诸如国际结盟、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中的就职宣誓、法庭上的证人宣誓等,皆为古代盟誓制度的变形与延续。盟誓制度是中国最为古老、内涵最为丰富的文化之一,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挖掘

从“楚昭王奔随”谈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

  摘要:战国时期,楚国败于吴国,楚昭王出奔随国避难,随国依据随楚两国的盟誓为楚王提供庇护。这一史实体现了随(曾)国不畏强权、遵守盟誓的契约精神,是曾随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现代社会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社会规则高度契合。盟誓制度本身具有现代“契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两者之间具有十分相近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盟誓制度 契约精神 法律内涵

  一、“楚昭王奔随”的故事

  2009年,在湖北随州义地岗墓地发掘出土了曾侯與的一套编钟,虽有缺失,但其中一件巨大的甬钟保存比较完整。此钟铸于公元前497年,钟身镌刻金文160余字:“唯王五月,吉日甲午,曾侯与曰:伯适上谔,左右文武,达殷之命,抚定天下。王遣命南公,营宅汭土,君此淮夷,临有江夏。周室之既卑,吾用燮就楚。吴恃有众庶,行乱西征南伐,乃加于楚。荆邦既残,而天命将虞。有严曾侯,业业厥声。亲敷武功,楚命是请。复定楚王,曾侯之灵。於穆曾侯,壮武畏忌,恭寅斋盟,伐武之表,怀燮四方。余申固楚成,改复曾疆。择予吉金,自作宗彝。龢钟鸣皇,用孝以享于予皇祖,以祈眉寿,大命之长,其纯德降余,万世是尚。”这段铭文记载着一段尘封已久的故国往事:公元前506年,吴王派遣伍子胥联合对楚国有怨愤的蔡国、唐国,同孙武一起向楚国发起强大的攻势。三国联军同楚军在柏举(今湖北麻城、新洲举水流域)相遇,楚军大败,楚昭王和他的妹妹、胞兄公子结等在少数人的保护下,仓惶出城,先后逃往“云中”(有的注在今荆门市境,因昭王从今钟祥旧口渡汉水入郧)、郧地(原为郧国,被楚平王灭掉,故址在今京山境),后又逃往随国(即曾国),楚昭王刚逃到随国就被吴王亲自率领的吴军追上。吴王对随国人说:“周朝子孙姓姬的,凡是封在汉川一带的,楚国都把他们灭掉了。上天垂示天意,降罚于楚国,你们为什么要保护楚王呢?周室有什么罪?你们如果报答周室,延及于寡人,以完成天意,这就是你随君的恩惠。灭掉楚国后,汉水以北的土地都可以归你随国。”随人对吴王说:“以随国的偏僻狭小而紧挨着楚国早就应该被灭亡,楚国确实保存了我们,而且世世代代都有盟誓,至今没有改变。如果有了危难就抛弃别人,又怎么能事奉君王!何况楚王不在这里,执事所担心的并不在于一个人,如果你们对楚国境内加以安抚,我怎敢不听您的命令。”吴王认为随人说得有理就撤退了。楚昭王十分感谢随国的救命之恩,割取公子结胸口的血和随国盟誓,从此以诸侯之礼对待随国。

  这段史实在传世文献《左传》中亦有著录,《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冬,蔡侯、吴子、唐侯伐楚……王奔随。吴人从之,谓随人曰:‘周之子孙在汉川者,楚实尽之。……随人卜与之,不吉,乃辞吴曰:‘以随之辟小,而密迩于楚,楚实存之。世有盟誓,至于今未改。若难而弃之,何以事君?执事之患,不唯一人。若鸠楚竟,敢不听命。吴人乃退。……王割子期之心,以与随人盟。”“吴楚相争,吴师入郢,楚昭王避难随国,受到随国庇护”的这段故事,让我们看到了几千年前随(曾)国不畏强权、遵守盟誓的契约精神,而这正是曾随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现代社会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社会规则高度契合。

  二、盟誓的由来和形式

  楚昭王奔随,随国人拒绝交出楚昭王的理由便是随国与楚国“世有盟誓”,那么何为盟誓呢?所谓盟誓,是指个体、氏族、部落、国家相互之间,出于某些目的而缔结某种协议,为了互相取信作出遵守诺言的保证。盟誓作为一种起源久远的习俗,由于相关历史材料的缺乏,关于盟誓的起源现在尚无明确的定论。盟誓初始是原始部族因以相同神灵为信仰,从而约束各部族守约行事,相传黄帝、蚩尤时期就有盟誓习俗。西周时期,盟誓已演化为比较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周朝设有专司盟誓的职官。盟誓本质是立信,亦是订立契约,乃盟誓主体之间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

  “盟誓”一词,最早见于《国语》和《左传》。盟与誓有时是有差别的。《礼记·曲礼》说 :“约信曰誓 ,莅牲曰盟。”盟是两个人、两个集团及以上主体之间的行为 ,通常采用神秘的仪式。举行盟礼 ,要杀牲歃血以表示神圣与庄重。中国古代对血有所崇拜 ,先民有血祭的习俗,牲血被认为有避除邪恶的功能。一件器物新成,要涂以牲血叫“衅”。盟誓用口饮血 ,叫“歃血” ,是取信于神的一种仪式。盟多由掌权者主持 ,称为“盟主” ,而且盟是用于加强外交 ,巩固内部秩序的重要手段。誓则常见于军旅主帅誓师、祭祀、诉讼及私人之间 ,甚至还有独自发誓。

  中国古代的盟誓存在着诸多形式:一、歃血为盟。歃血,口含血。一说以指醮血,涂于口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毛遂谓楚王之左右曰:‘取鸡狗马之血来。’遂奉铜槃而跪进之楚王,曰:‘王当歃血而定从。’”二、割臂为盟。《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载,春秋时期,鲁庄公爱上大夫党氏的女儿孟任,答应娶她,孟任于是“割臂盟”。后来就称男女相爱、私订婚约为“割臂盟”。三、啮臂为盟。啮臂出血为誓,表示坚决。《史记·吴起列传》载,卫人吴起少时,“与母诀,啮臂而盟曰:‘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四、扫地为盟。用扫帚除去尘土,有清除邪恶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幽州牧刘虞被公孙瓒杀害。曾任刘虞从事的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扫地而盟曰:‘君仇不报,吾不可以立于世。’”五、升坛为盟。《晋书·列传》载,罗企生指责桓玄说:“使君既兴晋阳之甲,军次寻阳,并奉王命,各还所镇,升坛盟誓,口血未干,而生奸计。”六、折箭为誓。发誓时折箭表示决心。《三国演义》第一百五回:“权(孙权)遂取金鈚箭一枝折之,设誓曰:‘朕若负前盟,子孙绝灭!”《水浒传》中亦有折箭为誓的描写,如第五回“周通折箭为誓”。七、割襟之盟。男女在未出生时,由其父母各自割下衣襟,彼此珍藏作为订婚的信物。《元史·刑法志》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婚者,禁之。”

  三、古代盟誓的内容及其社会价值

  在未有文字以前,最早的盟誓自然只能是口头形式。文字产生以后,盟誓才逐渐发展成比较完整的文本,盟誓时便有了盟书。盟书,又称盟约、盟辞、载书、载等,是古人在盟誓时对神灵宣读的誓辞。考古研究发现,早在周代,周人对盟书的言辞就十分重视,著名的当属侯马盟书,当时的诸侯和卿大夫为了巩固内部团结,打击敌对势力,经常举行盟誓活动。盟书一式二份,一份藏在盟府,一份埋于地下或沉在河里,以取信于神鬼。无论文献记载的盟书,还是出土的盟书,格式大致相同,都由两部分组成:前盟后诅,即“盟首”和“诅辞”。盟首,即盟誓的契约条款,是参盟者所达成的条款,是参盟者要遵守的内容,是盟书的规范部分。诅辞,是指对违背盟约者的诅咒语言,诅咒其要受到神灵的惩罚,这是盟书中的惩罚部分。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实盟首相当于现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诅辞即相当于当事人违约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盟誓的出现是由于古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经验贫乏,单一的个体无法生存,因此当时的人们须要聚族而居。单一的部落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也自然而然同其他部落结成联盟。盟誓作为人际交流的特殊手段,在个人之间、集团之间发生矛盾而又没有凌驾于矛盾各方的超权力者、超权力机构来评判是非曲直时,就成为了矛盾各方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古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当氏族、部落或者诸侯国之间发生矛盾时,各方也需要进行盟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各种各样的契约。盟誓的这些要素决定了盟誓可以起到限制参盟者的自由,调解各种利害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可以说,盟誓对于古代社会的稳定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中国古代盟誓制度的法律内涵

  盟誓以其约束功能,对夏商及其之前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盟誓起初纯粹依靠神灵的力量而缺乏制度的权威,发展到西周时期,盟誓已不再单纯求助于神灵、以神灵来定是非曲直,而是以神灵将会惩罚制造谎言、做假誓或违背誓言的人为立足点,使得盟誓在客观上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作用,稳定了社会秩序。利用盟誓进行法律裁决,一旦立誓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随着盟誓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

  盟誓制度本身具有现代“契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两者之间具有十分相近的法律属性:

  1、盟誓明确由两个及以上的不同主体参加,具有主体明确的属性。主体类型可以是自然人、各类组织或国家。史料记载可明确有自然人与自然人、家族与家族、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家族、国家与自然人等作为主体参加盟誓的情形。

  2、是盟誓是主体之间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属性。大部分结盟都是出于主体自愿的合意,而且大部分盟誓主体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兵车之会”以武力相威胁,不尽符合平等自愿的情形,但也是在承认对方法律主体地位成立且与自己对等或基本对等的基础上采取的盟誓法律行为,从该层面讲盟誓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意思一致。

  3、盟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惩罚条件,具备现代法律规则的属性。盟书一般由序、盟约内容以及自我诅咒组成,此盟书内容的构成与由先行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所构成的现代法律规则类似。先行条件是指适用于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如同盟书中的序,其表明为何会盟、何时盟誓、何人参盟等情况。行为模式指法律主体的具体行为模式在法律规则中有所规范,便如盟书中的盟约内容,参盟者须以起誓的方式承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盟书中的第三部分是自我诅咒,是请求神灵监督主体是否执行了誓言的内容,如果没有将予以惩罚。此与法律后果甚似,只是当代法律早已排除“神判法”的审判模式,因而若法律主体的行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将依照相应法条给予惩罚。

  4、盟誓中对“违约”行为受到制裁的强制主体明确,具有法律强制制裁的属性。对背盟者作出制裁的主体,即为盟誓履行的强制主体,以天地神明为首,凡有背盟违誓则必将受到天地神明的惩罚;其次是国家政权为强制主体,即代行天命的天子或诸侯国君抑或是掌权的卿大夫。譬如《甘誓》履行的强制主体乃夏王启,而《牧誓》履行的强制主体则是周武王姬发。再次是盟誓主体本身为盟誓执行之强制主体。盟誓亦可说是对彼方之承诺,如若一方违背盟誓,在更高层次的强制主体尚未介入予以强制时,另一方盟誓主体可强制执行其盟誓内容,其间可使用武力抑或武力威逼等手段。此举类似于现代法律所说的“私力救济”,显然这种“私力救济”是可获取社会认可及民众支持的。

  盟誓究其本质是盟誓主体之间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盟誓主体的资格须合格,须经双方及多方认可;盟书是书面或口头的法律或契约,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背盟即是违法违约,且该行为将受到神明、国家或盟誓主体的制裁。这就是中国古代盟誓制度的法律内涵。

  五、结语

  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具有十分鲜明的法律内涵,在当时对于调解个人、部落及国家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世契约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起到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和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与人、族与族、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从盟誓约束逐渐演化为由契约与法律来协调和制约,实际上就是强权与实力占据主导地位,强权取代了神权。秦汉以后,官方的盟誓基本流于形式,不再具备巨大的威慑力,盟誓在政治与外交中的作用明显弱化了。而在民间社会,盟誓传统从未断绝,它始终保持着特有的威严与魅力,比如民间的结义拜盟。盟誓制度的出现与衰落,盟誓传统的绵延不绝,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盟誓制度涉及中国古代法制生活中譬如国际法、军事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诸多方面,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古代盟誓制度并未湮没在历史的洪流中,现代政治法律中诸如国际结盟、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中的就职宣誓、法庭上的证人宣誓等,皆为古代盟誓制度的变形与延续。盟誓制度是中国最为古老、内涵最为丰富的文化之一,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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